根据《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策的通知》(财税〔〕52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本期应退增值税额=本期所含月份每月应退增值税额之和
月应退增值税额=纳税人本月安置残疾人员人数×本月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
月最低工资标准,是指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纳税人本期已缴增值税额小于本期应退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缴增值税额扣除已退增值税额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年度已缴增值税额小于或等于年度应退税额的,退税额为年度已缴增值税额;年度已缴增值税额大于年度应退税额的,退税额为年度应退税额。年度已缴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
享受税收优惠*策的条件:
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注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73号)规定,“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中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包括全日制工资发放形式和非全日制工资发放形式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安置残疾人单位聘用非全日制用工的残疾人,与其签订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该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的,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策。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注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78号)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是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即可享受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策。这类企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纳税人中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
纳税人按照纳税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值税。本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残疾人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以及从事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此外,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按安置残疾人的人数享受限额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纳税人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策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享受增值税优惠需注意的其他问题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策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55号)规定,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劳务派遣单位可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策。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单位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1号)规定,安置残疾人单位既符合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策条件,又符合其他增值税优惠*策条件的,可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策,但年度申请退还增值税总额不得超过本年度内应纳增值税总额。
案例:甲照明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6月在职职工50人,其中残疾人职工15名。假设符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条件,所在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为元。
年6月应纳增值税8.1万元,该笔税款在7月申报缴纳入库并在当月申请退还了7.8万元退税。年7月不含税销售额40万元,当月无进项税额,税款在年8月申报缴纳入库,计算8月可申请退还的增值税额。
所属期7月已交税款=×16%=元;
所属期6月已交未退税款=-=元;
所属期7月的退税限额=×4×15=元;
8月可申请退还税额=+=元;
所属期7月退税限额期末余额=-=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