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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2/20 19: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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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判规则

1、“特别残忍手段”要与“情节特别恶劣”区别开来,前者仅仅是后者的部分内容之一,不应以“情节特别恶劣”来取代“特别残忍手段”

2、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包括两个部分的内容:一是被害人的伤情是否构成重伤,所适用的标准是《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二是是否达到严重残疾,所适用的标准是《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CB/T—),六级以上为严重残疾。

二、规则适用

1、对于“特别残忍手段”的具体含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作了一个相对权威的解释,认为这里所说的“特别残忍手段”,是指故意要造成他人严重残疾而采用毁容、挖眼睛、砍掉双脚等特别残忍的手段伤害他人的行为。当然,上述解释还是粗线条的,在解释相关概念时亦存在循环定义的逻辑问题.对于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帮助有限。笔者认为,“手段特别残忍”侧重的不是对法益侵害程度和后果的判断,而在于其严重违反人道,严重伤害正常人类感情,严重践踏人性尊严。“手段特别残忍”未必造成更大的危害后果,但是足以表现出一种较之普通伤害手段更加泯灭人性和沦丧道德的反伦理性。这就是立法者对于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者提升法定刑,同时对于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老年人亦不免死的理由。为此,在对“特别残忍手段”进行解释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从手段的种类来看,使用焚烧、冷冻、油煎、*蛇猛兽撕咬等非常规的凶残狠*方法伤害他人的。第二,从行为持续的时间和次数来看,故意延长被害人的痛苦时间或者不必要地增加痛苦程度,如用钢锯将被害人的四肢逐个锯断致人重伤的;或者存在多次反复性的动作,如使用凶器数十次捅刺或击打受害人。第三,以伤害的部位来看,故意毁伤人体主要器官,使人体基本机能毁损或完全丧失,并带来巨大的精神痛苦,如挖眼睛、割耳鼻、砍双腿、严重毁容等。第四,以伤害的对象来看,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系弱势群体,承受伤害的程度较之正常成年人要低,可适当降低“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的适用门槛。如因与他人发生纠纷而将婴幼儿摔成重伤,对这种泯灭人性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手段特别残忍”。第五,其他给被害人的肉体带来板大痛苦,让社会公公在心理上难以接受的手段。

2、关于重伤鉴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年联合制定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年1月1日生效)是重伤鉴定的标准。关于伤残等级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公安部、司法部都没有制定专门的伤残等级评定标淮。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维护农村稳定纪要》,认为认定“严重残疾”的标淮,可参照年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CB/T--),并参照该标准将残疾分为一般残疾(十至七级)、严重残疾(六至三级)、特别严重残疾(二至一级),其中六级以上为严重残疾。在审判实践中一直是参照这个标准和《维护农村稳定纪要》评定伤残等级。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又发布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一),并于年5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明确规定取代年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对伤残等级评定是否适用新的标准没有明确的规定和解释,新的标准对原来的标准作了进一步的细化,但基本的框架没有大的变更。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新的规定之前,我们仍可按照《维护农村稳定纪要》的精神,参照年的标准进行伤残等级评定。评定为六级以上残疾,即构成严重残疾,但这只是判处被告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起点标准,适用死刑的残疾标准肯定要更高。为了严格执行我国的死刑*策,对伤残等级达到二级以上,才可考虑适用死刑。鉴于有些故意伤害犯罪,虽然被害人的残疾程度达不到二级以上特别严重残疾,但社会危害特别严重,比如使用硫酸等化学物质严重毁容,采取砍掉手脚等极其残忍手段致使被害人承受极度的肉体、精神痛苦,虽末达到特别严重残疾的程度,但犯罪情节特别恶劣,造成被害人四级以上严重残疾程度的,也可以适用死刑。

三、指导案例

被告人*某雅与被害人王某涛系夫妻,两人于年结婚并于同年11月23日产下一女。*某雅因认为丈夫王某涛对自己及女儿关心、照顾不够,并怀疑王某涛与其他女孩有过密交往等原因而患上产后抑郁症,曾于年3月至5月就医治疗。同年5月14日晚,*某雅与王某涛在某省某市某区某桥街道某月苑x幢x单元x室因抱孩子等琐事意见不合。次日早上6时许,*某雅在厨房用平底蒸锅將食用油烧热冒泡后,拿到卧室没向熟睡之中的被害人王某涛的头面部及上半身,逃离家中后借用他人手机先后打电话给其母亲及“”急救中心,告知其用油烫伤王某涛的事实,后*某雅向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涛头面部、颈项部、上胸部及背腰部、右臀部、双上肢约45%浅I-IV度烫伤,皮肤癫痕增生,面部重度容貌毀损,双肩关节、右手指关节活动受限,右耳鼓膜穿孔、右耳听力下降,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一级,伤残综合评定为职工工伤二级。

在本案中,被告人*某雅因婚姻感情纠纷,以热油泼头面部的方式故意伤害丈夫身体并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从作案手段的种类来看,*某雅使用热油泼面这种非常规的凶残狠*方法伤害他人,可以认定为犯罪手段特别残忍;从犯罪后果来看,被害人王某涛头面部、颈项部、上胸部及背腰部、右臀部双上肢约45%浅I-IV度烫伤,皮肤癫痕增生,面部重度容貌毁损,双肩关节、右手指关节活动受限,右耳鼓膜穿孔、右耳听力下降,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一级,伤残综合评定为职工工伤二级,属于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依法应当在10年以上直至死刑刑档选择量刑。鉴于其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作案后能投案自首,其家属代为赔偿部分经济损失,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故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某雅无期徒刑,剥夺*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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