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缓解疫情对我省残疾人托养(庇护)机构、康复服务机构和残疾人就业机构造成的困难,帮助其渡过难关,日前,省残联、省财*厅联合印发了《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困难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和残疾人服务机构、残疾人就业纾困等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落实税费房租减免、疫情防控补助等扶持措施。
来看看都有哪些利好。
一、充分保障困难残疾人基本生活
对疫情防控期间申请残疾评定无法及时实施而未取得残疾证的残疾人,可在申请残疾鉴定同时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待恢复残疾鉴定办好残疾证后,补贴从提出申请当月起补发。其他惠残*策按规定办理。
要帮助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及时纳入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体系,充分保障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残疾人基本生活。对基本生活受疫情影响,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困难残疾人,要积极联系相关部门通过临时救助等方式给予帮助,做到有困必帮、有难必救。要协调各类慈善公益组织根据急难情形提供物质帮助或服务,发挥社会力量的助残作用。
二、落实税费减免*策
落实国家和我省出台的各项税费减免*策,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残疾人服务机构和残疾人就业机构,可按照规定延期缴纳税款。对残疾人服务机构和就业机构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予以补缴,不缴纳滞纳金。
三、落实房租减免和补助*策
对使用公有设施或租赁国有房屋经营的民营残疾人服务和就业机构,按合同约定金额,减免2月份至4月份的设施使用费(房租)。落实“残疾人之家”、辅助性就业机构、创业孵化基地等机构,以及从事盲人按摩等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所需的场地(所)租赁补助*策,细化补助标准,明确补助流程。疫情防控期间,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加大补助力度。
四、落实庇护机构有关补助*策
在疫情防控期间暂停运营的“残疾人之家”、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等机构,可按原*策继续予以补助。
五、实施疫情防控必要补助
各地可根据残疾人服务和就业机构的需求,帮助落实复工复产所需的防疫物资及器材设备,经费困难的可适当予以补助。
六、落实加班值班规定等保障
公建公营残疾人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可参照有关规定,在应急响应期内,对参与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确实发生误餐的可给予不超过元/天的伙食补助。
七、落实调整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制度补贴限制条件*策
对符合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补贴条件的各类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在年2月至12月底期间接受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康复服务的,在补贴总额不超过各地最高标准的前提下,接受康复服务的频次、时长和每月限额可不受《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工作细则的通知》(浙残联发〔〕15号)中相关条件限制。
据悉,以上涉及残疾人托养(庇护)、康复服务机构和残疾人就业机构纾困所需资金,由各地统筹安排,可从年省级残疾人专项转移支付相关资金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