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沪人社专发〔〕45号)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经批准,本市部分事业单位面向残疾人进行专项招聘。现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持有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截至年12月6日前核发);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证》(截至年12月6日前核发);
(三)具有本市户籍(不含高校集体户口);
(四)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五)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年12月以后出生)
(六)具有良好的品行;
(七)具有自理日常生活,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独立开展工作的身体条件;
(八)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二、招聘办法
(一)报名时间和方式
1.各招聘单位具体的招聘岗位、人数、资格条件等,详见《上海市年度部分事业单位面向残疾人专项招聘岗位简章》(附件1)(以下简称《招聘简章》)。《招聘简章》自12月6日起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