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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3/31 21:07:00

5月14日,记者从贵阳市残联获悉,根据民*部年新修订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规定,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这几种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据介绍,特困人员生活困难、无依无靠、无人照料,是困难群众中最困难、最脆弱的群体。保障好他们的基本生活和照料服务,是各级*府兜底保障的重要责任。年10月,民*部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对特困人员的认定条件、认定程序、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等作出明确规定。去年,民*部结合制度实施情况,在开展实地调研、广泛听取基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近日印发。

新修订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聚焦特殊群体,围绕适当放宽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的目标要求,重点对认定特困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义务人或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涉及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完善。

其中,适度拓展了"无劳动能力"的残疾种类和等级。在原有认定"一、二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一级肢体残疾人"无劳动能力的基础上,增加了"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二级肢体残疾人和一级视力残疾人",规定上述残疾人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完善了"无生活来源"认定条件。认定特困人员"无生活来源"的具体条件是其收入应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明确优待抚恤金不计入申请人收入。同时,将原表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规范表述为"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适度放宽"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认定条件。针对当前反映的困难家庭中"以老养残"、"一户多残"等问题,修订后的该办法适度拓展了对"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认定范围。在原认定范围的基础上,明确规定将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以及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适度放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覆盖未成年人范围。为解决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年满16周岁后面临的生活困难,维护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权益,修订后该办法明确"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同时规定,"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此外,修订后的该办法还将调查核实和审核确认时限均由20个工作日压缩到15个工作日,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进一步简化优化认定程序,缩短办理时限,确保困难群众能够及时、便捷地获得救助。

贵阳市残联相关负责人表示,有需要的残疾朋友可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其中,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目前,贵阳市残联也正积极开展相关宣传工作,以保证7月1日开始施行后能更好为困难群体服务。

贵阳晚报+/ZAKER贵阳

贵阳日报融媒体记者汤利

编辑周欢/编审李枫/签发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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