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人保障法》(以下简称《退役*人保障法》),该法重视对伤残退役*人权益的保障。
《退役*人保障法》保障伤残退役*人妥善安置。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建立伤病残退役*人指令性移交安置、收治休养制度。*队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伤病残退役*人移交安置地人民*府安置。安置地人民*府应当妥善解决伤病残退役*人的住房、医疗、康复、护理和生活困难。”
《退役*人保障法》保障伤残退役*人优先享受就业优惠*策。第四十条规定“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和退役后补评或者重新评定残疾等级的残疾退役*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策。”
《退役*人保障法》重点保障伤残退役*人的抚恤优待。第五十二条规定“*队医疗机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为退役*人就医提供优待服务,并对参战退役*人、残疾退役*人给予优惠。”第五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医院、光荣院建设,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和养老服务资源,收治或者集中供养孤老、生活不能自理的退役*人。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老年退役*人和残疾退役*人。”第五十五条规定“国家建立退役*人帮扶援助机制,在养老、医疗、住房等方面,对生活困难的退役*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帮扶援助。”第五十六条规定“残疾退役*人依法享受抚恤。残疾退役*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标准由国务院退役*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部门综合考虑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消费物价水平、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工资水平、国家财力情况等因素确定。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府退役*人工作主管部门发放。”
编辑:潘文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