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不少企业咨询小编“残保金年新*策公告有哪些”、“关于残保金减免的*策有哪些”。年残保金*策确实有些调整,对于企业而言无论从残保金缴纳还是用工成本都有一定的影响,小编结合了解到的*策总结如下:
一、残保金年新*策公告有哪些?
中残联于年3月份颁布《中残联办公厅关于明确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残联厅函63号文件,文件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按月计算,不得以全年安排残疾人总数平均后计入用人单位每月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该*策关于残保金减免的*策,即安置残疾人月份可减免残保金,未安置月无法减免残保金。举例说明:北京企业,10月-12月份超1.5%比例雇佣残疾人就业,1-9月份无残疾人在岗,则企业仅能减免10-12月份残保金,1-9月份则需要缴纳残保金。
特别说明:往年集中雇佣残疾人可以减免全年残保金,减免占比50%-80%;年未雇佣月只能缴纳残保金,企业成本增加。
与此同时,*策还指出采用全国统一残疾人就业审核系统审核企业用工情况,审核时间为3月1日至10月31日,具体审核时间以所在地规定为准。
二、关于残保金减免的*策有哪些变化?
1、30人(含)以下免征*策于年申报年残保金结束;
2、分档征收*策于年申报年残保金结束: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本省(区、市)规定比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
3、目前唯一不变的是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可以减免残保金。
特别说明: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保金。
三、企业雇佣的临时工是否属于计算残保金时的“在职职工”?
答:根据《北京市财*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税〔〕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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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年起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按月计算,不得以全年安排残疾人总数平均后计入用人单位每月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这是今年残保金*策的最大变化。建议用人单位年按月安排残疾人就业,以减免当月的残保金,以免当月未安排,过了当月,在次月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也无法抵未安排月份的就业人数,企业仍面临巨额残保金。50人以上目前还没有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尽快找到我们获取核算残保金减免方案,并安置残疾人就业减免残保金,早安置,多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