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年潞州区小学招生入学工作顺利进行,根据长治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潞州区实际,现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的十九大精神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调研山西重要指示精神和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提高招生入学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推进“清廉学校”建设,维护良好教育生态。助推义务教育“双减”工作,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深入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入学原则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范学校招生行为,统筹安排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就读,保障农村留守儿童“一个不少”入学,积极接纳特殊儿童入学。做好“控辍保学”工作,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确保具有接受教育能力的适龄儿童全部入学。
(二)坚持“免试、就近、划片”的原则
根据学区生源、学校分布、学校规模、班额规定、交通状况等因素,科学确定各小学招生范围与招生计划,不得采取考试、考核、测试、面试等形式选拔学生,不得以测试、测验、限时练习、学情调研等各种名义变相组织考试。确保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划片入学*策全覆盖。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全面公开招生*策和信息,严格招生条件,严肃招生纪律,规范招生行为,加强招生过程监督,切实保证招生公开、公平、公正。
(四)坚持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原则
全面实行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所有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实行统一管理,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报名、同步录取、同步注册学籍。
三、报名条件
(一)凡年满六周岁(年8月31日前出生),不分性别、民族等,必须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未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
(二)潞州区常住户籍儿童入学报名须提供“三证”,即:《居民户口簿》《房屋产权(所有)证》(或《不动产权证》)《出生医学证明》,户口和房产迁入截止时间为年3月31日。(注:写字楼、仓库、车库、商铺等非住宅房,不作为施教区对口入学依据)
(三)随迁子女实行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入学*策,坚持“以流入地*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以《居住证》办理时间先后排序(父母双方居住年限可累加)。
(四)需到学校报名的适龄儿童及其共同居住人员近14天内有到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不得到学校报名现场。所有到现场报名的适龄儿童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严格执行长治市疫情防控相关规定,自觉遵守学校的疫情防控制度,配合学校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四、报名细则
(一)属潞州区户籍(常住人口,户主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或学生本人)与实际住址(产权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或学生本人)一致的适龄儿童,全部安排入学。
(二)属潞州区户籍,但存在户籍、住址分离的适龄儿童,以父母《房屋产权(所有)证》(或《不动产权证》)的家庭实际住址为依据,学校在常住人口“住、户一致”优先安排学位的基础上,如有余额学位可安排入学。
(三)属潞州区户籍,但没有《房屋产权(所有)证》或《不动产权证》的家庭,家长需要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一年以上可证明其家庭现在实际住址的水电暖缴费凭证,或者提供真实合法的《宅基地土地使用证》和一年以上可证明其家庭现在实际住址的水电暖缴费凭证,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如有余额学位可安排入学。
(四)属潞州区户籍,但没有《房屋产权(所有)证》及相关证明的家庭,家长可以到户籍所在地相对就近的学位不满的学校报名入学。
(五)随迁子女入学。凡符合招生*策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可携带报名所需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相对就近有余额学位的学校报名入学。当报名人数未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时全部安排入学,当报名人数已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时,由潞州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到其它有余额学位的学校入学,有关学校和学生应服从安排和调整。
随迁子女入学报名登记须提供以下材料:
1.适龄儿童的父母(双方或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潞州区的有效《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2.适龄儿童的父母(双方或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潞州区经商办企业的营业执照或劳动合同等能表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适龄儿童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适龄儿童的父母(双方或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潞州区学校施教区范围内的有效居住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所有)证》或《不动产权证》)。
5.适龄儿童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特殊儿童入学。依法保障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就近随班就读,普通学校不得拒收具备入学条件的残疾儿童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能力由区残疾人专家委员会评估认定。要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