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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7/17 20: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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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关于年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有关事项的通告

各用人单位:

为做好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深圳市财*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残联发〔〕3号)和《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深圳市财*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职责划转的公告》(深残联发〔〕7号)等规定,现就年征收年度保障金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申报单位

深圳市行*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的0.5%的比例安排本市户籍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二、

征收标准

我市保障金征收标准如下:

(一)保障金按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比例的实际差额人数和深圳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为: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0.5%-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深圳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60%。

(二)“上一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上一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即: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全年各月在职职工人数总和/12个月。

用人单位全年各月在职职工人数按照参加社会保险(按参保人数最多的险种)的平均参保人数计算。

(三)“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为经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年度审核后确认的用人单位实际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四)“深圳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照深圳市统计局网站发布的上一年度《深圳市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据公报》中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执行。

根据《深圳市人民*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策措施的通知》(深府规〔〕5号),继续按不高于年征收标准征收年度保障金。年度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元。

三、

申报缴纳时间

年度保障金申报缴纳时间为年10月1日至年11月30日。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保障金。超过申报缴纳期限仍未缴纳保障金的,即为逾期;逾期仍未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照每日5‰加收滞纳金,但滞纳金数额不得超过欠缴费数额。

四、

申报方式

(一)网上申报

用人单位可自行登陆深圳市电子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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