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和江西省残疾人联合会、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做好江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赣残联字[]3号)精神,为做好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现将年度残保金征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市行*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的1.5%,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保金。
二、征收标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保障金全年缴纳额=(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数)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自年1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残保金实行分档减缴*策,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1.5%(不含)比例的,减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减按应缴费额90%征收。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三、征收方式
1.申报年审。
用人单位在4月15日前如实向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
2.审核认定。
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在4月30日前,审核认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单位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需提供在职残疾职工的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本单位为残疾职工购买养老保险证明(需同级社保部门盖章)、上年度残疾人工资发放流水(银行出具)等申报材料复印件。未按时申报材料视为未安置残疾人就业。
3.申报缴纳。
(1)各级财*拨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由同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征收。用人单位缴纳残保金时,需提供本单位社会信用代码、单位人数和经办人手机号码(用于接收平台短信),由残疾人联合会通过非税平台推送。
(2)企业由同级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企业缴纳时可通过江西省电子税务局平台等方式申报缴纳。
各用人单位应在5月底前向保障金征收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确有特殊情况的,经同级财*或残疾人联合会同意后,申报缴纳期可延长至7月底。
四、法律责任
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少缴纳或不缴纳残保金的,由保障金征收机关(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其他单位由同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负责催报、追缴;逾期不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的,由征收机关提交财*部门,除补交欠缴数额外,自欠缴之日起加收5‰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由同级残疾人联合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策咨询
各用人单位咨询残疾人就业、残保金征收等相关*策事项可致电市及各县(市、区)税务机关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1.税务机构
(1)景德镇市-
(2)乐平市-
(3)浮梁县-
(4)昌江区-
(5)珠山区-
2.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1)景德镇市-
(2)乐平市-
(3)浮梁县-
(4)昌江区-
(5)珠山区-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
景德镇市残疾人联合会
年3月9日
责任编校:曹璇月江超
原标题:《关于征缴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