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以为残保金减免优惠在年底到期之后就没了,没成想财*部公告年第8号发布,将这个优惠延期了,而且一延期就是5年,至年年底。
*策内容很简单,给大家说一下要点:
1、在职职工不超30人的企业,继续不用缴纳残保金。
2、实行分档减征,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不足1%的,按应缴费额90%缴纳残保金,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或超过1%的,按应缴费额50%缴纳残保金。
3、*策执行期限为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年申报所属期年的残保金,就可以享受这个优惠。
4、如果在*策发布之前,符合减免条件,但已经缴纳了相关费用,可以申请退还。
整个*策对于残保金的减免优惠等于是分了三档:10%、50%、%。单纯讲*策大家可能大家会看的似懂非懂,为了更方便大家实操,我们直接用案例的方式,给大家详细说一下:
1、在职职工不超30人的情形
学税公司,在职职工人数25人,由于在职工人数未超30人,符合规定的免征情形,所以在填写申报表的时候,填写完相关信息,系统会自动减免掉所有应缴的残保金。
在符合在职职工人数不超30人的前提下,无论是否安排了残疾人就业,都可以享受免征优惠,企业不用交残保金。
2、在职工超过30人,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不足1%的情形
比如,学税公司,年职工工资总额万,职工人数40人,没有安排残疾人就业,当地规定的残疾人就业安排比例为1.5%。
那么,学税公司在职职工人数超过了30人,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为0,比例小于1%,所以需要按照应缴费额90%缴纳残保金。
学税公司年本来应该缴纳的残保金金额=(40*1.5%-0)*(÷40)=4.5万,实际需要缴纳的金额为:4.5*90%=4.05万。实际减免的元,在申报表中的“本期减免费额”中会有体现。
3、在职职工超过30人,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超过1%,但未到当地要求的比例
比如,学税公司年职工工资总额万,职工人数80人,安排了1个残疾人就业,当地规定的残疾人就业安排比例为1.5%。
那么,学税公司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为1÷80*%=1.25%,超过了1%,但是没有达到1.5%。所以,需要按照应缴费额50%缴纳残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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