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规定: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自年起,邹某蒋、周某符、袁某丹(均已判刑)等人合谋组织聋哑人乞讨牟利,并逐渐形成较为固定的团伙,在发展壮大过程中,纠集骨干被告人王某祥、刘某凡、某*、从某华(后三人已判刑)等人开始控制、组织聋哑人陶某锋、魏某银等人进行乞讨牟利,逐步形成犯罪团伙,分别有团伙老大、骨干以及员工(包括被害人)。
团伙骨干或成员还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