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观新闻记者罗之飏
近日,四川省财*厅下达年中央和省级财*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6.18亿元,至此,今年四川已累计下达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54.46亿元。
此次下达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是伤残人员(含残疾*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三红”(在乡退伍红*老战士、在乡西路红*老战士、红*失散人员)、“三属”(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人遗属)、在乡老复员*人、带病回乡退伍*人、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部分原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队退役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老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参与铀矿开采*队退役人员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支出。
残疾*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在乡退伍红*老战士、在乡西路*红*老战士、红*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烈属、因公牺牲*人遗属、病故*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二是建国前入*的农村老*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员生活补贴支出(含建*一百周年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记者了解到,此次下达的补助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这意味着资金审批速度会很快,可以快速到达基层,快速发放给补助对象。
各类优抚对象的抚恤金究竟是多少呢?此前,四川省退役*人事务厅和四川省财*厅印发《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决定从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据悉,四川已连续十余年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最新标准如下:
一、提高残疾*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人遗属、病故*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老战士(含在乡西路*红*老战士、红*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所需资金由中央财*全额负担。
二、对在乡老复员*人(是指在年7月7日至年10月31日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元,达到每人每月不低于元(其中: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每人每月不低于元)。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共同负担。中央财*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元(其中: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为每人每年元)。地方财*负担部分,省级财*对三州和扩权县补助50%,对其他市县补助35%,对省本级全额负担。
三、按照不高于十级残疾*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调整带病回乡退伍*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不低于元。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共同负担。中央财*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元。地方财*负担部分,省级财*对三州和扩权县补助50%,对其他市县补助35%,对省本级全额负担。
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元。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共同负担。中央财*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元。地方财*负担部分,省级财*对三州和扩权县补助50%,对其他市县补助35%,对省本级全额负担。
五、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元。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共同负担。中央财*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元。地方财*负担部分,省级财*对三州和扩权县补助50%,对其他市县补助35%,对省本级全额负担。
六、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财*全额负担。
七、对从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5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财*全额负担。
八、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的农村老*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补贴标准调整为:年7月6日前入*,达到每人每月元;年7月7日至年9月2日入*的,达到每人每月元;年9月3日至年9月30日入*的,达到每人每月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已对老*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五五”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