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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意
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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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年在职职工人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全年各月在职职工人数总和/12个月。
①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②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
③以劳务派遣或劳动事务代理形式用工的,由派遣单位和接收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二)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三)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政
策
依
据
1.《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39号)
2.《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18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72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5.《残疾人就业条例》
6.《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号)
7.《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年第98号)
清远发布编辑部
来源:广东税务
编辑:罗璐
校对:王韵
编审:樊沃夫张莉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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