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年农历正月初四,朱元璋在应天(南京)告祭天地太庙,登极称帝建,立大明,年号洪武。
朱元璋认为前朝元世祖之后,刑法松怠,束民不力,尤其是元初《大德新律》颁布后,废除唐宋时期的法典重刑,以宽刑来体现“仁德”。
元代刑法的“仁慈”
忽必烈言:“重惜人命,凡有罪者,必命对再三,果实而后罪之。”
要求他发怒下旨要杀人时,要官员等两天再执行,以免杀错,笞、杖、徒、流、死五刑也是能罪将一等就罪将一等。
甚至明明罪大恶极的人,也是以流放代替死刑,而后又以徒刑代替流放。又担心杖刑把人打死,就改为鞭笞,鞭笞还要减少次数。明明鞭笞五十,要减成四十七。
有罪笞五十者,天饶他一下,地饶他一下,我饶他一下,减成四十七笞。——忽必烈
《草木子卷三》
年老者、年幼者、残疾者皆可免于刑法,犯罪可赎。
“诸年老七十以上,年幼十五以下,不任杖责者,赎。诸罪人瘫笃残疾,有妨科决者,赎”。
家中的独子既是犯了死刑,也不用执行,回去接受管教,伺候双亲就死不了。
看似宽松仁慈的刑法并没有为元朝换来人心,反而执法不严带来的恶果让人们失去了对法律的敬畏。
宽松的法律体系不够严密,对违反法律的行为整治不够严苛,从而导致整个社会都处于秩序混乱的状态。
明初宋濂认为:“元之刑法,其得在仁厚,其失在乎缓弛而不知检也。”
朱元璋登基伊始对这个法律宽严的问题也极其重视,他认为宽严相济才是解决问题的方法:
“朕观元朝之失天下,失在太宽。昔秦失于暴,汉兴济之以宽,以宽济猛,是为得之。今元朝失之于宽,故朕济之以猛,宽猛相济,惟务适宜尔”
元朝过松,明朝过严,只能称人治,反观我们今日相对健全的民主司法体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同时“少杀、慎杀,依法减刑”也反映了我国法治巨大的时代进步。
朱元璋制定大明律
洪武七年二月《大明律》修成﹐并颁行天下。《大明律》共分30卷,定五刑、十恶、八议以及吏律二卷、户律七卷、礼律二卷(成败皆空)、兵律五卷、刑律十一卷、工律二卷,共四百六十条。
《大明律》,是明朝的法令条例,由明太祖朱元璋总结历代法律施行的经验和教训而详细制定而成。《大明律》适应形势的发展,变通了体例,调整了刑名,肯定了明初人身地位的变化,注重了经济立法,在体例上表现了各部门法的相对独立性,并扩大了民法的范围,同时在“礼”与“法”的结合方面呈现出新的特点。——《搜狗百科》
古代医者都是开医馆行医,其中对医者违法,故意致人残疾或死亡的,《大明律》有着明确而严厉的律法处罚,依律与下毒,杀人者同罪。
诈疗疾病取财者,斩
用毒药杀人者,故杀者余条以故杀论者依此,故用蛇蝎毒虫咬伤人因而致死者,庸医故违平方,诈疗疾病取财因而致死及因事故用药杀人者。
大明律集解附例卷十九
采生折割人者,凌迟
凌迟即“千刀万剐”,行刑时将人用渔网套住,绷紧皮肉,用小刀将犯人身上的肉一刀刀割去,是一种肢解的惩罚,即包含身体四肢的切割、分离。受刑者少者百刀,多着三千多刀后毙命。
凡采生折割人者,凌迟处死,财产断付死者之家。妻子及同居家口虽不知情,并流二千里安置,为从者斩若巳行而未曾伤人者(未遂),亦斩。妻子流二千里,为从者杖一百流三千里,里长知而不举者杖一百,不知者不坐,告获者官给赏银二十两。
根据《辞源》对采生折割的解释为:歹徒残害人命,折割生人肢体,采取其耳目,脏腑之类,用以和药,以欺骗病人。
这在不能做开胸,开腹的外科手术和脏器移植的古代,可以理解为一种迷信行为,是一种巫蛊。后来延申为恶毒之人断人手足,挖人眼舌(多是被拐儿童)用以行乞,也可视为采生折割。
如以“诈疗疾病取财”,无故摘人脏腑是否也要算“采生折割”这还要大家评判。
结语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古今皆同,当今社会,一个人的职业操守往往代表着一个行业的风貌,甚至是公整个行业的公信力。
如今医者也有难言之隐,医院不是普渡众生的寺庙,医生也不是起死回生的菩萨,每个行业都有他的上下游(来去是梦)。我们始终相信医生在繁忙到几乎累死的一线工作中还要有巨大的上游创收和评定压力,这个压力甚至不比面对夺去患者生命的死神压力小,这种整体环境不是几个名医大家和“医闹”所能左右和改变的。
医者圣人心,悬壶济世。我们每一个人都不能离开医生的治疗,如果说父母给予我们生命,那么医生就是延长我们的生命。我们同样相信百分之九十九的医护人员都是秉承着这个操守,但对于医护行业来说上游压力和医德之间那个平衡点就成为至关重要问题了。
医生辛勤的付出本应得到丰厚的物质回报和高于其他职业的社会尊重,这无可厚非,但如果因财起意,“故意诈医取财”,违背天理人性和法律,去遗害患者,不妨想想在明代会被怎样处理,也更难逃避今天更为健全的法律制裁和良心上的谴责。
最后感谢天下富有医德良知的白衣天使们,祝天下医者福如东海,寿比南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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