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优惠内容
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二、享受条件
1.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2.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3.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50%。
三、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年第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年第12号)
四、政策案例
例1:纳税人张某同时经营个体工商户A和个体工商户B,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80万元和万元,那么张某在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应纳税所得额为万元。
例2:纳税人李某经营个体工商户C,年应纳税所得额为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0元,那么李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10%-0)-0]×50%=元。
例3:纳税人吴某经营个体工商户D,年应纳税所得额为元(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元,那么吴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0000×35%-)-×0000÷]×50%=元。
锋云:律师事务所不是个体户,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不享受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