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低保
申请城乡低保基本条件
o我市常住居民户口。
o实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元/年或元/月)。
o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的4倍,即元)。
不得享受低保的情形有哪些?
(一)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家庭:
1.拥有机动车辆、船舶和大型农机具的家庭(不含摩托车和残疾人专用代步车辆);
2.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4倍;
3.拥有两套以上产权住房并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两倍的家庭;
4.有高额价值收藏品的家庭;
5.家庭成员有出国工作(包括劳务输出)、学习、经商的;
6.有经商、办企业或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家庭;
7.自费安排子女借读、择校、进入私立学校就读的家庭;
8.申请城乡低保之前一年内或者享受城乡低保期间,购买商品房、兴建或者购买非居住用房、装修住房并且装修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家庭。
(二)拒绝配合低保工作部门对申请者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家庭;
(三)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虚假证明的家庭;
(四)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家庭;
(五)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养、抚养、扶养权益的家庭;
(六)人为故意闲置承包土地的家庭;
(七)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家庭;
(八)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造成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违法人员本人;
(九)在福利机构享受财政供养的对象在户籍地不再享受低保;
(十)根据规定不得享受城乡低保的其他情形。
申请城乡低保的程序
o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
o流程:户主申请→镇(街)受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初审公示→镇(街)审核→区(县)抽查→信息核对→区(县)审批→发放低保金。
o入户调查:镇(街)在村(居)协助下,组织驻村(居)干部对申请对象的家庭人口构成、收入财产和生活状况进行入户调查。并在《湄洲岛城乡低保申请家庭入户调查表》中如实填写调查情况,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代理人)分别签字确认。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其中镇(街)工作人员不少于1人,实行“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责任制。
o民主评议:镇(街)在村(居)协助下,以村(居)为单位成立镇(街)驻村(居)干部任组长、村(居)两委成员、村监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为成员组成的低保民主评议小组,小组总人数不能少于15人,小组名单以《___村城乡低保民主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形式报送社会事务办。
评议会议由组长主持,出席评议会议的成员人数必须超过民主评议小组成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方能有效。民主评议应全程拍照留底,推广民主评议全程录音(必要时录像),要做好资料留存。鼓励上级民政部门派人参加民主评议。
o民主评议会议的程序:
(1)公告。以《湄洲岛城乡低保民主评议工作会议通知》,将会议时间、地点、对象等信息提前在村(居)公开栏进行公告。
(2)宣讲。评议小组组长宣讲申请评定资格条件、评定程序等,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根据《___村城乡低保民主评议工作会议签到表》签到情况宣布应到人数是否符合会议要求。
(3)陈述。申请人或者代理人陈述家庭基本情况;入户调查人员介绍调查情况。
(4)投票。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价,填写《湄洲岛城乡低保民主评议表决票》,对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低保条件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5)结论。根据现场投票情况,形成《湄洲岛城乡低保民主评议票决汇总表》,得同意票2/3及以上的对象视为通过评议,未过2/3的对象视为评议不通过。
(6)确认。所有参会评议代表都要在《湄洲岛城乡低保民主评议票决汇总表》上签字确认评议结果。同时要将低保民主评议会议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评议对象基本情况、发言、结果等内容详细记录进村(居)相关记录簿册。
o初审公示:民主评议后进行第一次公示,将评议结果填入《湄洲岛城乡低保第一次公示》,通过村(居)低保公开栏进行第一次公示,公示期为7天,并拍照留存。公示内容包括申请家庭户主姓名、家庭人数,入户调查时间、调查人员,民主评议时间等。
在公示期内被举报、有异议的低保申请对象,镇(街)应组织人员重新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镇(街)包片领导、驻村(居)干部、村(居)主干在《湄洲岛城乡低保申请审批表》中“城乡低保民主评议小组意见”栏中签署意见上报镇(街),在村主干签字上加盖村委会公章。同时还要将村(居)民主评议整套材料、公示照片等一并报送镇(街)审核。
o镇(街)审核:镇(街)对村(居)城乡低保评议程序、评议结果等情况进行审核,通过审核后在《湄洲岛城乡低保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上报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同时将相关材料一并报送。
未通过民主评议的和镇(街)审核认定不符合低保条件的,由镇(街)作出《低保申请退回通知单》,书面通知申请人或代理人。
o区(县)抽查:区级民政部门全面审查镇(街)上报的申请、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对新增低保申请对象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入户抽查。对核查信息有异议的、低保经办人员及其近亲属备案的、公职人员享受低保的和有群众投诉举报的,应全部重点入户调查。
o信息核对:结合福建省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核查出的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状况进行审查。
o区(县)审批、发放低保金: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区民政局作出审批决定,自审批之日起次月发给低保金;对审查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作出《审批结果告知单》,通过镇(街)、村(居)书面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并退回申请材料。
低保申请家庭收入的核算
o低保申请时主要看申请家庭可支配收入。指的是申请家庭在申请低保前12个月(至少前6个月)所有家庭成员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以下项目计入家庭收入:
1.各类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及其他劳务所得;
2.从事各类经营、服务活动和农副业生产所得(包括可以折合现金的实物收入);
3.离退休金、退职退养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地保养金、商业保险金等;
4.遗属生活补助费、上世纪60年代初精减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费;
5.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6.一次性安置费、一次性经济赔偿(补助、补偿)金及定期给付的各种生活补助(补偿)费;
7.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所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所得、规划拆迁补偿所得;
8.财产租赁、转让或者变卖所得;
9.接受赠予、继承所得;
10.存款、利息及其他财产性收入;
11.博彩及其他偶然所得;
12.根据规定的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o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1.优抚对象按照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护理费;建国前老党员生活补贴;
2.义务兵家庭按照规定享受的优待金、奖励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金;3.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和特殊津贴;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见义勇为奖励金;
4.政府发放的高龄补贴或尊老金;
5.计划生育家庭按政策享有的独生子女费、扶助金;
6.政府、社会、学校给予在校学生的帮困助学金、奖学金;
7.政府、社会给予的医疗救助款物;
8.政府发放的廉租住房补贴、库区移民补助;
9.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因公(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费;
10.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11.因拆迁获得的拆迁补偿款中,按照规定用于购置安居性质的自住房屋、过渡期租赁居住房屋和必要的搬迁、租住、装修、购置普通家具家电等实际支出的部分;
12.城乡低保对象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所得;
13.政府发放的物价补贴、节日补助、一次性生活补贴金;
14.残联发放的残疾人护理补贴、教育补贴、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低保内重残补贴等残疾人专项补贴经费;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外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金;
15.归侨、台胞等生活补助费;
16.按规定由单位及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
17.根据规定其他不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对残疾人有无特殊照顾?
有,闽民保〔〕号和闽民保〔〕号中规定:
对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本人或其供养人申请,可按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
1.残疾等级为二级及以上(含精神、智力残疾等级三级);
2.无工作单位、未灵活就业且未享受城镇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待遇;
3.提出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根据市统计局公布数据,年湄洲岛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元,换算成月,即月人均收入低于元);
4.家庭财产等状况符合规定条件,其中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年低保标准的8倍(元*12个月*8倍,即不超过元)。
关于重残低保政策的变化
o家庭人均收入元/月以下:整个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都可以纳入低保范围,即按户享受低保。
o家庭人均收入元/月—元/月:整个家庭不可纳入低保,但经重残人员本人或其供养人申请,可将重残人员按单人户纳入低保。
对因病致贫家庭有无特殊照顾?
有,闽民保〔〕号和闽民保〔〕号中规定:
对因家庭成员罹患重病(含严重受伤)导致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户籍所在地低保标准的因病致贫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纳入低保范围:
1.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的(即年人均收入不超过元,换算成月,即月人均收入不超元),可以整个家庭申请低保待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但低于%的(即年人均收入在元—元,换算成月,即月人均收入在元—.1元之间的),重病对象可按单人户申请低保待遇;
2.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医疗费用刚性支出(扣除各类医保、商保及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或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医疗费用刚性支出后低于当地低保标准;
3.家庭财产等状况符合规定条件,其中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年低保标准的4倍;
4.重病尚未痊愈,仍需进行相应治疗。
关于重病低保政策的解读
o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元/月,其他条件符合号文件规定的,整个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都可以纳入低保范围,即按户享受低保。
o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元/月—.1元/月之间,其他条件符合号文件规定的,重病对象可按单人户纳入低保。
低保新政案例分析
o问:我在村里开了个小卖部,有注册工商营业执照,但实际收入很低,维持不了一家的基本生活,可以申请低保吗?
答:工商注册主要包括以下形式:1.个体户、2.个人独资企业、3.私营企业、合伙企业(非公司企业)、4.有限责任公司。个体户和个人独资企业,都适合个人经营,其中个体户不是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属于企业的范畴。在村里开小卖部注册有营业执照是属于个体户,要按实际经营收入计算;属于2、3、4类型的工商注册登记的,就不能申请低保。
o问:我的身份证被借用于登记企业工商营业执照、车辆,要怎么申请低保吗?
答:按照省政府“尊重事实”的原则,个人身份确实被借用于登记工商企业、车辆的,可至相关职能部门办理转移、注销手续,将其违规现象纠正后再申请办理低保(如:有企业或法人工商登记的,可先至工商部门注销营业执照,然后持书面形式的处理结果为凭,再申请低保)。
o问:我家里有重残(或重病)对象,但我名下有两套住房(商品房或安置房),能申请低保吗?
答:不能,按照文件“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拥有两套以上产权住房并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两倍的和申请城乡低保之前一年内或享受城乡低保期间,购买商品房、兴建或者购买非居住用房、装修住房并且装修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家庭都不得享受城乡低保。但如是政府征迁、造福工程搬迁、农村危房改造、农房灾后重建、残疾人安居工程等原因,兴建、修缮自住房或购买自住商品房(安置房)的,不得认定为不符合低保条件。
o问:我父亲为重残(或重病)对象,但我名下有辆汽车,能将父亲以单人户申请低保吗?
答:不能,按照文件规定,法定义务人具有家庭人均金融存款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8倍、经商办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或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拥有汽车、非普通商品住房等生活宽裕情形之一的,原则上应认定其具备保障低保申请人基本生活的赡养(抚、扶养)能力,低保申请人不符合条件。因此,申请人虽为重残(或重病)对象,但其法定义务人名下有汽车,不能纳入低保。
o问:我家人均金融存款超过年低保标准4倍,但是该笔存款系家人重病,社会捐资众筹,导致存款超标,能申请低保吗?
答:能,按照文件规定,政府和社会给予的各类扶贫帮困资金,不计入低保申请人家庭收入。同时,家庭金融资金中包含小额扶贫贷款、国家助学贷款等债务部分,以及重病医疗、普通高校就学、农村危房改造、造福工程搬迁、房屋(土地)征迁赔偿等刚性支出需要,有确切证明材料的,应当相应予以扣除。因此,虽然申请人家庭人均金融存款超标,但如能提供确切的证明材料证实存款为社会爱心人士的捐资,应予以扣除。
o问:我在企业上班,企业有为我缴纳社保,能提出低保申请吗?
答:能,按照莆民〔〕号文件规定,“按规定由单位及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不计入家庭收入范围。能否申请低保,关键在于家庭是不是符合低保条件,与是否缴纳社保无关,如果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且财产符合规定条件,就可以享受低保,如果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就不能享受低保。
o问:我夫妻俩都具备劳动力,但妻子需要照顾家中的重度残疾家庭成员,无法外出做工,我妻子的收入也要按最低工资每月元算吗?
答:不是,按照号文件规定,“确需照护家中失能半失能老人、婴幼儿、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或有怀孕、哺乳等特殊情形的,可免除核算1名有劳动能力的低保申请人的就业收入”。因此,妻子确系在家照顾重残人员,可不计算收入。同时,文件规定“低保申请人已实现就业的,可按其就业收入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扣除20%-30%的就业成本;就业不稳定且难以确定实际收入的,可按最低工资标准核算其就业收入”。
o问:我是重残(或重病)人员,生育3个儿子,且都已成家,长子家庭3人,月收入元;次子家庭3人,月收入元;小儿子家庭4人,月收入元,我能申请低保吗?
答:该案例涉及低保申请人范围界定及赡(抚)养费的计算。根据号文件规定“除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含本科及以下学历在读)必须视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不得分开申请低保外,其他具有法定赡(抚)养义务的人员无论是否共同生活、是否单独立户,均可不列入低保申请人”。因此,该重残(重病)人员可按夫妻俩(重残、重病人均可支配收入在70%-%之间时可单人)申请低保,仨个儿子按照文件规定来计算赡养费。
o问:接上题。重残(或重病)人员生育3个儿子,长子家庭3人,月收入元;次子家庭3人,月收入元;小儿子家庭4人,月收入元,申请低保时赡养费如何计算?
答:根据莆民号文件规定“如果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2倍(含2倍)的,视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可以不计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如果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2倍的,一般将其收入高出部分的50%,平均到其应当赡养、抚养、扶养的每个对象计算”。具体计算:
长子应给付的赡养费:(-×2倍×3人)×50%÷2人=元;
次子应给付的赡养费:(-×2倍×3人)结果为负数,视为无赡养能力;
小子应给付的赡养费:(-×2倍×4人)×50%÷2人=元;
通过上述计算,重残(或重病)人员每月得到的赡养费为元,低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如本身家庭和法定义务人的财产状况也符合规定,可按老夫妻俩或重残(重病)单独纳入低保。
o问:患尿毒症的两户家庭,上年血透费用(个人自付)为1元,A家庭2人,月收入元,B家庭4人,月收入元,假设两户家庭财产状况都符合条件,问A、B两户是否能享受低保?
答:号、号文件规定“重病家庭(或单人)纳入低保必须同时符合1.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的或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但低于%的;2.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医疗费用刚性支出(扣除各类医保、商保及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或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医疗费用刚性支出后低于当地低保标准;3.家庭财产等状况符合规定条件,其中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年低保标准的4倍;4.重病尚未痊愈,仍需进行相应治疗”。已假定两户财产状况均符合条件,尿毒症为长期病,符合第3、第4点规定,所以重点在于A、B家庭的收入是否符合条件。
A家庭月人均收入元,低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70%,符合第1点规定,上年血透费用1元(每月支出元),扣除刚性支出后每月余元,人均元,高于低保标准(元),不符合第2点规定,因此,A家庭不能享受低保。
B家庭月人均收入0元,低于上年度均可支配70%,符合第1点规定,上年血透费用1元(每月支出元),扣除刚性支出后每月余元,人均元,低于低保标准(元),符合第2点规定,B家庭同时符合4个条件,因此,可以享受低保。
o问:我家庭原是低保户,这个月儿子大学毕业参加工作,收入超过低保标准(或我家庭运气好,中了彩票二等奖20万元,人均金融存款超标;或中奖后拿钱买车或买房,违反低保相关政策规定),那我家庭是否要马上退出低保?
答:否,根据号文件规定:“在低保对象定期复核时,认定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超过规定条件的,自认定次月起统一延续保障6个月。在延保期间,由于低保标准提高、政策调整、再度返贫等原因重新符合低保条件的,自动取消退保期限、转为正常保障”。因此,只要是之前经过合法程序并经核查比对认定符合条件的在册低保户,在保期间因家庭劳力增加、经济状况变化等原因超过低保标准,仍可自不符合低保条件的次月起统一延保6个月。
特困人员供养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的条件
应当是具有我市户籍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城乡老年人(60周岁以上)、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16周岁以下):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何为无劳动能力?
o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一)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二)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二级及以上(不含听力、语言残疾)的;
(三)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年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就学的。
何为无生活来源?
o个人或家庭可支配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48倍的,或因罹患重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等情况导致长期医疗护理费用刚性支出超过个人或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
何为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o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法定义务人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
(二)法定义务人是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无劳动能力的;
(三)查找不到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被宣告失踪或死亡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规定条件的。
特困人员认定案例分析
o某A,46岁,智力2级残疾,未婚未生育,父母已死亡。√
理由:智力2级残疾,符合无劳动能力;未婚未生育且父母死亡,符合无法定赡(抚)养人。
o某B,58岁,听力1级残疾,未婚未生育,父母已死亡。×
理由:虽听力1级,但听力残疾类别不视为无劳动能力,主要看年龄是否满60周岁。年龄58岁,不符合无劳动能力这一点。
o某C,66岁,未婚未生育,父死亡母健在,母亲84岁,为低保户。√
理由:年满60周岁,符合无劳动能力;母虽健在,但为低保户,且年龄已超过60周岁,符合法定义务人是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无劳动能力。
o某D,66岁,智力3级残疾,未婚未生育,父母已死亡。√
理由:智力3级虽未达到重残类别,但年龄已超60周岁,应视为无劳动能力;未婚未生育且父母已死亡,符合无法定赡(抚)养人。
o某E,33岁,精神1级残疾,父(55岁,无残疾无病),低保户。×
理由:精神1级残疾符合无劳动能力,父虽为低保户,但父未满60周,无残疾无病,不符合法定义务人是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无劳动能力。
o某F,63岁,未婚未生育,父死亡母健在,母亲90岁,非低保户。×
理由:年龄超过60周岁,符合无劳动能力,母亲虽90岁,但非低保对象,不符合法定义务人是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无劳动能力。
o某G,15岁,父母双亡,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
理由:闽政〔〕42号规定“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
o某H,63岁,离异,未生育,父母已死亡。
理由:年龄超过60周岁,符合无劳动能力;虽有过婚史,但已离异,前夫(妻)与其无关,未生育且父母已死亡,符合无法定义务人。
o某I,70岁,丧偶,生育一女,出嫁外省,父母已死亡,现独居。×
理由:虽符合无劳动能力,但生育过一女,即便出嫁外省,在法律意义上也是赡养人,不符合无法定义务人。
特困人员的护理等级认定评估
o年4月6日,湄洲岛国家旅游渡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下发《关于做好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工作的通知》(湄社管民〔〕5号),将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鉴定评估工作交由医疗机构(卫生院)落实开展。医疗机构根据特困人员是否具备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能力等6项指标进行评估,在《评估鉴定表》相应栏中填写并加盖公章。
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对象范围
o根据湄管委〔〕17号
o救助对象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的,由于突发性、临时性等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特别困难的家庭;
(二)由于突发性、临时性等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特别困难的低收入家庭,重点是家庭年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家庭;
(三)非本地户籍但在本地有合法稳定职业满两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外来人员或港澳台等人户分离的低收入家庭,由于突发性、临时性等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特别困难的;
(四)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一是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陷入困难的;
二是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障报销救助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仍然较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陷入困难的;
三是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陷入困难的;
四是贫困家庭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不含自费择校生);
五是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家庭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
不应予以临时救助的情形
o原则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予以临时救助;
(一)拒绝管理审批机关调查,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二)因赌博吸毒且不悔改等原因而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三)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
(四)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临时救助申请流程
o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可填写《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证明材料,村委会在接到申请2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上报镇政府:
1.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
2.家庭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因遭遇火灾、爆炸、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的提供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及保险、理赔、受助情况等证明材料;家庭成员罹患重大疾医院诊断证明、相关医疗发票、住院小结等;因家庭成员教育支出负担过重的提供子女学籍或相关证明);
3.劳力年龄段(18-60周岁)和有领取退休金的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4.家庭成员有残疾人的还需提供残疾证复印件;
5.家庭财产状况承诺具结书;
6.银行存折(卡)复印件;
7.个人申请书;
8.村委会证明。
o审核:乡镇(街道)自收到材料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上报材料报区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发出告知书,并退回申报材料。
o审批:区民政部门自收到镇政府的审核材料起3个工作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予以审批并确定救助金额;不符合条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