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纳税人来说,也有一个衡量纳税人依法履行涉税义务诚信度的指标,那就是纳税信用。随着纳税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推进,纳税信用的社会价值和社会影响力日益增强,成为纳税人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资产。下面就来学习一下纳税信用的相关内容吧!
纳税信用
纳税信用是纳税人依法履行涉税义务的诚信度。
提示1: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
提示2:适用范围: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
纳税信用评价
纳税信用评价是税务机关根据采集的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按照相关规定,就纳税人在一定周期内的纳税信用状况所进行的评价。纳税信用级别设A、B、M、C、D五级。
提示1:评价方式
纳税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评价指标包括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
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纳税人评价年度内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直接判级适用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
提示2:评价时间
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提示3:增加哪些企业参加评价?
1.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设立企业”)。评价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2.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
3.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
提示4:那些企业不能参加评价?
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其他不应参加本期评价的情形。提示5:哪些情形不能评为A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A级:
1.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2.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3.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4.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提示6:哪些情形直接判为D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即有失信行为)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
1.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2.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3.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5.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6.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7.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8.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9.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10.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提示7:适用M级纳税信用的:
未发生失信行为的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新设立企业。
2.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
提示8:不影响其信用评价的情形
1.由于税务机关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纳税人未能及时履行纳税义务的;
如:对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免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
2.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3.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的情形。
提示9:如何申请补评、复评?
纳税人对当期未予评价或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填写《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评、复评。
纳税信用应用
纳税信用应用主要是对于不同等级的纳税人实施不同的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服务措施。
提示1:A级纳税人激励措施
1.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
2.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
3.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4.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简称3连A)的纳税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5.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提示2:D级纳税人采取措施
1.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2.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3.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4.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5.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6.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7.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8.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提示3:发票使用
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信用B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以上两类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按照规定即时办理。
提示4:M级纳税人措施
税务机关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提示5:C级或者D级纳税人限制
1.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提示6:A级或B级纳税人可享受
1.满足一定条件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特殊规定:自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2.税务注销即办服务: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优化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纳税信用修复
纳税信用修复是指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纠正失信行为满足一定标准进行修复纳税信用的行为。
提示1:什么情况下申请信用修复
1.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
2.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
3.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
提示2:修复条件
非正常户失信行为纳税信用修复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提示3:如何修复
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的纳税人应填报《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并对纠正失信行为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提示4:修复后果
纳税信用修复后纳税信用级别不再为D级的纳税人,其直接责任人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之前被关联为D级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解除纳税信用D级关联。
纳税信用修复完成后,纳税人按照修复后的纳税信用级别适用相应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之前已适用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不作追溯调整。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年第40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年第71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年第9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年第9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年第85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年第46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年第48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年第37号公告)
10.《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年第39号)
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年第78号)
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年第52号)
1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年第8号)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14号)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