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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4/27 16: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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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该条规定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的各种项目,总共11项,却没有“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日期年1月1日)第十七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第十六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对这一司法解释有许多人不理解。这是什么意思呢?让我们来详细说说这条规定。

1、我国《国家赔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于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中,均把“被扶养人生活费”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并列,列为单一的赔偿项目,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中,却没有“被扶养人生活费”一项。这是因为《民法典》对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是一条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的总纲,条文中没有一一列举人身损害赔偿的所有项目。而最高院司法解释是对人身损害赔偿范围进行的补充和完善。所以,在《民法典》实施后,不再用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个单独的赔偿项目,而是将其数额直接加到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中,统称为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2、“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在《民法典》实施前与实施后的内涵不一样。《民法典》虽然取消了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一赔偿项目,但并没有取消这笔赔偿费用。

3、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意义

如前所述,《民法典》并没有取消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一赔偿费用,而是将其列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中予以计算。这种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的归类,使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更加明确。

从法理上讲,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已经函盖了被扶养人生活费。《解释》将被扶养人生活费和死亡赔偿金并列为二个赔偿项目,这种分类方法的好处是便于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归属。即被扶养人生活费只能归属于被扶养人所有。对赔偿权利人并不产生实际的影响。

4、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伤残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后,对当事人诉讼和法院判决由什么影响?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伤残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后,原告依据《民法典》条确定诉讼请求时就不能再列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一赔偿项目,而是在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中直接加入这一费用即可。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伤残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后,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判决时,在判决书中也不再列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一项。而是在依照《解释》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出来后,与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相加后作为“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体现在判决书的判项上。

5、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伤残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后,伤残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应当如何计算?

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依据《解释》计算的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依据《解释》计算的被抚养人生活费

如果受害人没有被扶养人,则不另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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