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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5/4 16:05:00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1号)、《云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红河州年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实施办法》(红招发〔〕2号)和《红河州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实施办法》(红招发〔〕2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蒙自市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小学招生

(一)招生对象

年8月31日前(含31日)出生,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适龄儿童因身体原因确需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在年9月1日前,向户籍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交缓学申请,经批准后延缓入学(蒙自市适龄儿童缓学申请表见附件1)。

(二)报名时间

1.本地子女(蒙自市城区户籍适龄儿童)于年7月4日至7月7日通过“蒙自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报名平台”网上报名登记。

2.随迁子女(符合入学条件的非蒙自户籍适龄儿童)于年7月9日至7月11日通过“蒙自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报名平台”网上报名登记。

3.各乡镇(街道)小学报名登记时间由学校自行确定,并在区域范围内公告,在年7月10日前完成一年级新生报名登记工作。


  

(三)招生办法

1.市直属小学招生

(1)按相对就近、划片招生原则招收学校划片区域内,监护人及适龄儿童户籍与房产证明(不含商铺、车位等不动产)一致的适龄儿童。

(2)有以下特殊情形的,按以下办法执行。

①在城区划片范围内,监护人及适龄儿童户籍(蒙自市城区户籍)与房产证明不一致,以提供的房产证明为准划片招生。

②蒙自市城区世居居民适龄儿童,因父母(法定监护人)无自购房,房屋产权证为祖父母(外祖父母)所有,适龄儿童自出生日起户籍一直与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为同一户籍,并与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在片区学校招生范围内常住的,夫妻双方提供无房产证明(蒙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开具),以户籍所属片区学校报名入学。

③监护人及适龄儿童户籍均在蒙自城区,但监护人不能提供有效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等房产证明的,以户籍所在片区学校报名,由市教体局统筹安排入学。

④房屋产权证是商业住宅类,面积≥60平方米的,夫妻双方提供无其他房产证明(蒙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开具),可以用商业住宅类房屋产权证报名入学。

⑤因城中村改造或其他原因拆迁的子女,拆迁后确未购房的,持户口簿、拆迁协议和夫妻双方无房产证明(蒙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开具),以原所属片区学校报名入学;重新购房的,以新购房产所属片区学校报名入学;拆迁异地安置或回迁的,以安置地所属片区学校报名入学。

⑥父母离异的适龄儿童,依据法院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以实际监护人的户籍、房产证明确定就读学校。

⑦房屋产权证是直系亲属多人共有的,其入学子女父母(法定监护人)必须占房屋产权份额的50%以上(不含50%),并提供相应税票证明,其余关系者不适用此条。

(3)划片招生范围(执行年划片招生方案,示意图详见附件2)

蒙自市第一小学:阁学街以东、人民中路以北、义正路以东、联大路以南、学海路以东、鱼水路以南、朝阳路以北片区适龄儿童。

蒙自市第二小学:天马路以南、天竺路以东、兴盛路以北、锦华路以东、红河大道以北、学海路以西、阁学街以西、人民中路以南、义正路至三角塘街以东片区适龄儿童。

蒙自市第三小学:四川庙街以西、义正路至三角塘街以西、天马路以北、银河路以东片区适龄儿童。

西南联大蒙自小学:四川庙街以东、联大路以北片区适龄儿童。

蒙自市载道小学:银河路以西、天马路以北片区适龄儿童。

蒙自市银河小学:红河大道以北、锦华路以西、兴盛路以南、天竺路以西、天马路以南、凤凰路以东片区适龄儿童。

蒙自市团结小学:银河路以东、红河大道以南片区适龄儿童。

蒙自市惠民小学:凤凰路以西、红河大道以北、天马路以南、振兴路以东片区适龄儿童。

蒙自市凤凰小学:银河路以西、北京路以东、红河大道以南片区适龄儿童。

蒙自市文萃小学:北京路以西、红河大道以南、振兴路以西片区适龄儿童。

红河学院附属学校(小学):红河大道以北、朝阳路以南、学海路以东至红河学院片区适龄儿童。

2.乡镇(街道)小学招生

(1)各乡镇(街道)按照属地招生原则,招收区域内适龄儿童入学。

(2)户籍在文澜中心学校、观澜中心学校、雨过铺中心学校、新安所中心学校招生范围的适龄儿童,监护人在城区购房但未将户籍迁入房产所在处的,在其户籍所在区域小学报名入学。

3.入学保障顺序

(1)蒙自市城区户籍新生入学保障顺序依次为:

第一类:户籍和房产一致。指监护人与适龄儿童户籍为同一户且户籍与房产地址一致。监护人占房产份额的%;

第二类:户籍和房产不一致,监护人占房产份额的%;

第三类:户籍在划片区域,监护人占房产份额>50%;

第四类:户籍在划片区域,监护人占房产份额≤50%;

第五类:户籍在划片区域,监护人无房产。

同一类在学位有限的情况下,学校根据适龄儿童户籍迁入时间先后顺序确定入学对象。

(2)随迁子女入学保障顺序依次为:

第一类:监护人提供蒙自市城区有效房产证明;

第二类:监护人持半年及以上且在有效期内的《蒙自市居住证》(年2月28日及以前取得)。

同一类在学位有限的情况下,根据房产证或居住证时间先后顺序确定入学对象。

(四)报名流程和录取办法

1.报名流程

(1)城区直属小学:

①网上报名:蒙自市城区户籍适龄儿童和符合招生条件的随迁子女,通过
  

二、初中招生

(一)招生原则

相对就近免试入学。无富余学位的一律不准面向其它乡镇(街道)招生。

(二)招生办法

采取统筹分配与对口直升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蒙自一小、蒙自二小、蒙自三小、团结小学、银河小学、惠民小学、凤凰小学、文萃小学、载道小学、西南联大蒙自小学、拥军小学、北京路小学毕业学生,依照户籍和居住地(进城务工随迁子女按居住证或房产证)登记信息,按招生计划统筹分配到蒙自二中、蒙自三中、蒙自五中、红河学院附属学校就读。北窑小学毕业学生对口到蒙自二中就读,陈家寨小学毕业学生对口到蒙自三中就读,十里铺小学、姜家寨小学、大台子小学、马房小学毕业学生对口到蒙自五中就读。

若城区学校学位不足,非蒙自户籍学生统筹安排到雨过铺中学、多法勒中学、新安所中学入学。

2.对口直升入学

(1)各乡镇小学毕业学生对口到乡镇初中学校就读;

(2)多法勒小学、小东山小学、落龙庄小学、攀枝花小学、余家寨小学、碧云小学、和平小学、北平小学、映月小学、碧色寨小学毕业学生到多法勒中学就读;

(3)雨过铺小学、新光小学、田兴小学、观音小学、仁厚小学、永宁小学毕业学生到雨过铺中学就读;

(4)新安所中心小学、小寨小学、响水河小学、何家寨小学、新庄小学毕业学生到新安所中学就读。

3.在市外就读的蒙自城区户籍小学毕业生,申请回户籍地就读初中的,于年6月27日至7月1日,提供户口簿、学籍证明(国网学籍卡)、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等有效房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到市教体局一楼便民服务大厅办理登记,根据学位数统筹安排入学。

三、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招生

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招生与公办学校同步进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以蒙自市户籍学生为主,若在蒙自市外招生,须将拟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报州教体局审核批准。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及公告须报市教体局审核备案。严禁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变相“掐尖”选生源或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

四、特殊教育招生

(一)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且符合就读条件的适龄残疾儿童,可到户籍或片区所在学校随班就读,学校按规定接收。

(二)不能适应普通教育学校随班就读,但能适应特殊教育学校学习生活,且具有蒙自户籍的适龄智力残疾儿童可凭户口簿、身份证、残疾证和相关医学鉴定证明等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到蒙自市特殊教育学校报名审核入学。

(三)不具备在普通教育学校随班就读和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由户籍或片区所在学校定期开展送教上门服务。

五、高中招生

根据《云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年普通高中招生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深化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云教发〔〕号)和《红河州年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实施办法》(红招发〔〕2号)等文件精神,所有普通高中学校(含民办)严格按照规定的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招生时间、招生方式统一录取招生。
  

六、招生纪律

(一)严格执行教育部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十项严禁”。

(二)根据《红河州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实施办法》(红招发〔〕2号)规定:严禁任何义务教育学校通过各类考试、面试(谈)、考察或附加其他任何条件招生,严禁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招收各类特长生。

(三)按照《红河州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实施办法》(红招发〔〕2号)规定: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以及符合引进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子女等优待对象,优先保障其子女入学。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招生工作。

(四)各乡镇(街道),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及各级各类学校应及时、准确、全面地向干部职工、学生和家长宣传今年的招生入学实施办法,严禁虚假宣传、承诺招生等违规违纪行为。

(五)全市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按照招生区域进行招生,严禁争抢生源现象发生。违规招生的,经市教体局核实后,将不予注册学籍,并追究相关学校及责任人责任。

(六)城区公办中学新生的学籍建立,以市招办提供学生名册为准,学校私自招收的学生,一律不予建立学籍。

(七)城区公办小学根据文件精神出台各校招生简章,于年6月28日前上报市教体局基础教育科审核备案后,多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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