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1月08日中国残联教就部发布的消息可知,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和中国残联五部门共同印发了《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这一政策发布,对残疾人就业权益得到了很好的保障。
政策提出了对用人单位的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依法办理入职手续或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依法采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其他方式履行法定义务。
政策规定:到年,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省级、地市级编制50人(含)以上的党政机关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编制67人(含)以上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县级及以上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要有15%以上的残疾人。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国有企业应当根据行业特点,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
同时明确了以下4点,并对用人单位、各级残联和残疾人个人的责任,提出了具体的监督和救济措施。
1、相关用人单位在发布招录(聘)公告时,限制残疾人报考的岗位应予以充分论证;
2、面向残疾人的专设岗位可适当放宽开考比例、年龄、户籍等限制;
3、要为残疾人参加招录(聘)考试提供合理便利;
4、残疾人在填写体检信息时,有权保护个人隐私,用人单位不得以残疾本身作为判断是否健康的依据。
政策的发布对促进残疾人就业起到了很好地作用,同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将对各企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起到表率作用,带动各企业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
小编相信,政策的发布将提升残疾人就业比例,同时提升残疾人朋友的生活质量。也许在不久的将来,这也将是各用人单位共同完成的使命。“缩短贫富差距,实现共同富裕”不仅让残疾人感受到平等,更让他们感受到生活的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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