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主要的就业形式
《残疾人保障法》、《就业促进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法律法规中,主要体现了对三种就业形式的鼓励:集中就业、分散按比例就业、自主就业。集中就业是残疾人在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集中就业,一般称为“残疾人集中就业”;分散按比例就业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障者就业,一般称为“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自主就业是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一般称为“残疾人自主就业”。
在这三种主要的就业模式中,集中就业是最具有保护色彩的。在上世纪90年代之前,我国残疾人就业的主要方式是集中就业,很多残疾人被安排到地方政府兴办的福利企业。但是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福利企业在市场上中的竞争压力逐渐增大。上世纪90年代末,福利企业的数量逐步减少,不少企业不适应市场经济,经营困难安置残疾人的能力下降。
02政策法规支持
《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具体规定了残疾人自主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雇佣更多的残疾人员工,鼓励残疾人进行自主就业。
例如:《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此外,各地根据经济发展状况不同,也会具体出台安排残障者就业的补贴、奖励办法,以鼓励企业招聘残疾人。北京市残联发布《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办法》,其中就规定了北京市规定比例内安排残障者就业的,根据合同期限每人每年给予元至元不等的岗位补贴;超出1.7%比例的,每人每年还有额外元超比例安置奖。该办法后来做出调整,提升了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安置奖励的额度。这些奖励设置是希望企业能够多招聘残疾人,安置残疾人就业。
03分散按比例安置
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制度是从年开始推行的。
《残疾人就业条例》第8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达不到比例的,用人单位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各地的具体实施办法也有各自的规定,比如北京市安置比例为1.7%,上海市安置比例为1.5%。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实施初期,残保金由各地残联征收,征收力度较弱,征收效果不理想。自年起,残保金由残联征收改为地税部门代征,个别地区是改为社保部门代征。征收主体的变化使残保金的征收力度得到了巨大提升,企业漏缴、拒缴的局面大为改善,各地残保金征缴数额骤然增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得通过财政支持残疾人就业的政策有了物质保障。
当然,现阶段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上仍然存在不够灵活、使用方向单一等问题,这是目前所面临的重要问题。在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和企业安排残疾人奖励上应该加大支出,使残疾人能够充分的学习职业技能增加其在人力资源市场上的竞争力,同时也可以使企业减少资金压力更加积极的帮助残疾人就业。
04降成本和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不冲突
国家给企业减负,降税减费政策陆续公布帮助企业减轻压力,目前已经有22个省市相继出台了减税降费的详细政策,很多政策将会在春节后开始逐步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本身不应该成为企业的负担,因为只要按照规定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就可以减免残保金,很多企业对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存在顾虑,对于这种情况快助残服的小编要说一句,其实很多残疾人工作、生活并没有想象中的那样困难,出行也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危险,之所以有这种想法产生,主要是长期以来的刻板的社会意识导致的,真正接触到残疾人之后就会发现,印象中的形象并不是普遍存在的,一部分残疾人生活工作中的表现甚至于和常人无异。
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和减免残保金降低成本并不冲突,结合自身情况设置相应的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一举数得。不仅仅是对于自己企业的形象有益,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出,还能叫社会释放出更多的资源来帮助更需要帮助的重度残疾人,得到职位的残疾人能够减轻家庭负担增加家庭收入,保持和谐稳定。整体来说安置残疾人就业是残疾人、社会、企业形成的一个良性循环,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健康长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