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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6/22 9:05:00

编辑/胡昊

排版/小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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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说,孩子是这个世界上最纯洁美好的存在,但是事实上,有很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作案手段非常残忍、性质非常恶劣。今天列举一个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以作探讨。

任某、魏某寻衅滋事案

年3月21日凌晨1时许,任某、魏某伙同另外八名成年人另案处理在北京市顺义区某胡同内,借故生非,以扇耳光、揪头发、踢踹等方式对春某(13周岁,女)进行殴打,同时扒光其衣服,并拍摄裸体视频。后经鉴定,春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任某、魏某于年3月21日下午自动投案自首。魏某于年7月1日向春某赔偿损失六万元人民币并取得谅解,任某及家属没有赔偿没有取得谅解。

事情经过为:

年3月21日凌晨1时许,在顺义某胡同内,任某与被害人春某以及另案周某在网吧上网,后因任某没钱买烟,向被害人春某索要未果,在春某起身去卫生间的时候,擅自将春某的电脑下机,并用下机后退的押金买了一包烟。被害人春某从卫生间回来以后,得知上述情况后,与任某发生了冲突,任某于是出门给另案沈某打电话,告知沈某春某位置。十多分钟后,另案八名成年人聚集至网吧后门,沈某将被害人春某从网吧拉出,之后伙同另案八名成年人以及本案任某、魏某殴打、辱骂被害人,导致被害人面部及肋骨多处骨折,之后沈某又威胁被害人将其衣服脱光后拍摄了多段裸体视频,从始至终被害人没有还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的陈述;

3.证人证言;

4.书证:诊断证明、被告人户籍证明、被害人身份信息、谅解书、到案经过、社会调查报告;

5.鉴定意见:手机数据恢复与提取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扣押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录制视频、网吧监控录像、抓获录像、讯问录像。

两被告均认罪认罚。

在量刑建议书中,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无;

2.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不满十八周岁、自首、从犯;

3.酌定从重处罚情节:被害人系未成年人;

4.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无;

5.其他:认罪认罚。

建议对被告人任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本案中,被告人任某,触犯的是寻衅滋事罪。

01什么是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02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一些发生在偏僻隐蔽的地方),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本条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具体规定为: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这里的"情节恶劣的",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造成被殴打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这里的"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经常性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激起民愤的;造成其他后果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这里的“情节严重的”,是指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量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造成公私财物受到严重损失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是指公共场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坏,引起群众惊慌、逃离等严重混乱局面的。

行为人只要有上述四种情形中的任意一种,就构成寻衅滋事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为故意。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其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

03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4、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5、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7、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3、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6、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2、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04量刑标准是什么?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本案中,任某电话通知另案沈某纠集另案七名成年人,然任某的本意为让其“大哥”沈某过来吓唬吓唬被害人,其对沈某与被害人之间有过节并不完全清楚,且也并不知道沈某会纠集其他人,但是任某明知沈某与被害人有过节,依旧主动通知沈某,并且在之后的殴打以及拍视频过程中全程参与,故,其有明显故意以及过错。

根据公诉机关的量刑鉴定书可以明确看出,未成年的加害人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未成年罪犯的身份可以作为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但是被害人系未成年人也是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故,综合来说,未成年人伤害了未成年人,就无法再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护了。

这是一个非常值得我们深思的案子,不仅仅是因为被告人年纪小、数量多、手段残忍、性质恶劣,还在于案件中的一些细节,令人细思极恐。本案,被告人任某,不仅仅是殴打,还脱光了被害人的衣服拍视频,视频多达八段,总时长两个多小时,被害人还是一名13岁的少女,这件事导致的结果不只是其面部多处骨折塌陷几近毁容,而且,在以后的人生道路上,都将造成严重的心理障碍。

跟本案相近的还有另外一个案子,那起案件中,被告人(未成年,男)纠集多名同学,在宿舍和无人的教室多次无故殴打被害人(未成年,男),并且两次将壮阳药物装入矿泉水瓶中逼被害人饮用,导致被害人身心均收到了巨大的创伤。

随着科技的发展,社会的开放,媒体尺度也越来越大,孩子能接受到的信息越来越繁杂,这个时期的孩子,出于猎奇心理,青春期少年的叛逆,生理上飞速成长,心理由于阅历和经验的不足,却进步缓慢,这种发展的不平衡,造成其认识的不坚定性和易动摇性,他们的思维虽然具有独立性、批判性,但他们认知事物和看问题时的偏差太大,从而出现认识上的片面、偏激、固执和极端化,极易犯错,在这个时间段,学校未尽到有效的法制教育并未及时发现、帮助纠学生的行为,从而从小打小闹上升为刑事犯罪;家长未对孩子给予更多心理上的关爱,致使未成年学生铸成大错。

本案中,无论被告人还是被害人均为成长过程中心理关爱、法制教育不足的受害人,他们未来的路还很长,一份刑事判决书可以起到惩罚的作用,同时也可以毁灭一个迷途少年的梦。少年强则中国强,回归正轨后,他们的未来,也许大有可为。监狱并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长时间脱离社会反而有可能对其心理造成不可逆转的不良影响,惩罚只是手段,教育、帮助其尽早回归社会和预防重新犯罪才是目的。但是,如果没有一定强制措施的惩罚,怎么慰藉被害人以及家属。毕竟,被害人也是一个孩子。

同时值得深思的是,上述两个案件,涉及的十多名未成年被告人的社会调查报告中,都体现了一个共同点,那就是,家庭关系不和谐,单亲家庭、暴力家庭甚至父母正在犯罪。父母是孩子终身的老师,望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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