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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6/25 19: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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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印发《三亚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办法》、《三亚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实施办法》,这两个实施办法分别对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三亚市提高低保标准实行城乡低保标准实行一体化

Q:

《三亚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办法》与以往低保政策相比增加了哪些新内容?

A:

第一,创新统筹城乡低保,在全省率先实行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三亚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施城市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体化,成为全省首个实现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的城市。新标准实施后,城市低保标准和农村低保标准分别由原来的每人每月元和元统一提高为每人每月元。

第二,明确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产生机制,在全省首创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最低工资标准挂钩。以往低保政策没有明确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产生机制,由市政府按照社会发展水平、物价变动情况等适时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施办法》出台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将随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而调整,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38%确定(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取整数)。

此外,首次在全省明确了赡养费计算公式;首次明确建立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绿色通道”;首次明确建立社会救助信用制度;明确了城乡低保标准统一后按户籍分类管理;对人户分离的低保申请有了新的规定;优化和精简审核审批程序;以政府规范文件形式将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育才生态区管委会等。

Q:

哪些人可以申请城乡低保?

A:

具有三亚市户籍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其家庭财产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认定条件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Q:

怎么申请低保?

A:

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以家庭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区民政部门负责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公示、审批。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协助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动态管理等相关工作。

Q: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原则上不得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A:

(一)不按规定程序申报或声明、证明材料不全,弄虚作假的;

(二)未如实申报,故意隐瞒家庭财产收入及家庭人口变化情况,拒绝配合最低生活保障管理部门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的;

(三)对于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不愿就业或从事劳动,无正当理由3次以上(含3次)拒绝政府介绍就业的;撂荒承包土地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就业培训和劳务输出的;

(四)家庭实际生活水平和财产状况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如拥有或新购实物单件价值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倍(含12倍)的非生活必需品等奢侈性消费的;

(五)家庭水、电、燃气、通讯等费用单项支出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的;

(六)家庭人均拥有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等货币财产总值超过当地1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七)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的;

(八)拥有2套(含2套)以上住房(经农村危房改造拥有2套住房除外),且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超过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或住房条件明显超过当地平均水平的或两年内新购买住房以及中、高档标准装修住房的家庭;

(九)拥有注册企业、公司且实际经营的或租赁商业门面、店铺的;

(十)在银行有消费类贷款的,如贷款购买汽车、房屋等;

(十一)家庭成员中存在义务教育阶段择校高费生(择校费高于或等于1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自费出国留学的;

(十二)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有能力但不尽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十三)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家庭或人为闲置承包土地、山林、渔场的;

(十四)在社会信用体系中存在失信记录或被列入黑名单的;

(十五)区级以上(含区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亚市提高特困供养标准实行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一体化

Q:

《三亚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实施办法》与以往特困供养政策相比增加了哪些新内容?

A:

第一,在全省率先实行救助供养待遇一体化,实现照料护理补贴全覆盖。三亚市实行城市特困人员和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人员和分散供养人员救助供养待遇一体化,享受相同救助供养待遇。以往特困政策仅在基本生活费方面城乡特困待遇一致,照料护理补贴仅对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发放。《实施办法》出台后,全市实现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照料护理补贴、丧葬费等救助供养待遇城乡一体化、覆盖全面化,三亚成为全省首个为自理特困人员发放照料护理补贴的市县,照料护理补贴覆盖全部特困人员。

第二,明确特困供养金产生机制,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照料护理补贴同最低工资标准挂钩。以往特困政策没有明确特困供养金产生机制,按照省民政厅发布的市县(除海口、三亚外)特困供养金标准执行,《实施办法》出台后,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将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并随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而调整;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将同最低工资标准挂钩,随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而调整,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自理、半失能、失能护理补贴分别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10%、40%、70%确定;集中供养特困人员自理、半失能、失能护理补贴分别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20%、50%、80%确定。

此外,首次明确特困人员权益保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明确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一体化后按户籍分类管理;优化和精简审核审批程序;首次明确建立社会救助信用制度;以政府规范文件形式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批权限下放育才生态区等。

Q:

什么是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哪些人可以申请?

A: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是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包括基本生活、照料护理、医疗救助以及丧葬等方面的供养。凡具有三亚市户籍的居民,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Q: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是多少?

A: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以发放特困供养金形式给予保障,特困供养金包括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补贴。

1.基本生活费标准。三亚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按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3倍确认。《实施办法》出台后,我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元提高到为每人每月元。

2.照料护理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按照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类别分档定制,分为自理类别、半失能类别和失能类别。《实施办法》出台后,照料护理补贴将覆盖全部特困人员,自理特困人员也将享受照料护理补贴,其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自理、半失能和失能护理补贴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元、元和元,集中供养特困人员自理、半失能和失能护理补贴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元、元和元。

Q:

特困供养人员的认定条件包括哪些?

A:

《实施办法》明确: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为主要认定条件。

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均可视为无劳动能力。与此同时,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可视为无生活来源。

《实施办法》对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和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认定也做出了明确:

(一)申请享受特困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

(二)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认定。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1.具备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

2.符合特困人员无生活来源认定标准的;

3.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在监狱服刑人员,且家庭财产符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财产认定标准的;

4.其他法律、法规认定的无履行义务能力的情形。

Q:

如何申请?

A: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Q:

哪些情况下特困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

A:

(一)生活应急备用金货币财产(含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个人名下盈利性收入等)总额,人均超过特困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12个月之和的;

(二)申请人名下除政府部门、村集体统一发包的家庭承包经营土地外,承租他人转包的耕地、林地、草地及其他农业用地的;

(三)拥有机动车辆(含机动车、船舶、大型农机具等,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车除外)的;

(四)拥有非居住类房屋的;

(五)拥有非生活必需高档用品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不予批准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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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提高低保标准实行城乡低保标准实行一体化三亚市提高特困供养标准实行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一体化

来源:三亚市人民政府网、市民政局

主编:田小雨

编辑:陈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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