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潍坊市民政局潍坊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潍民字〔〕14号),决定进一步提高我市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其中: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享有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一、二级残疾人,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不低于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元。享有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三、四级残疾人,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不低于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元。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享有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一级残疾人,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不低于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元;享有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二级残疾人,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不低于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元;三、四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不低于88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9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