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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1/13 5:30:00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关于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有关事项的通告

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税〔〕号)的规定,现将北京市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征缴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缴范围

凡在本市行*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保金。

二、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于年8月1日至9月15日,向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由该机构进行审核。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三、申报缴纳地点

用人单位应向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保金。

四、申报缴费期限

残保金的申报缴费期限为年8月1日至9月30日。

五、征缴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上年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残保金。计算公式如下:

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7%-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的口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

六、申报缴纳方式

用人单位可以选择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的方式进行残保金申报,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依照有关规定不需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也要进行“零申报”。

残保金的缴款方式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征收的其他税费缴款方式一致。

七、申报需提交的资料

选择上门申报方式的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提交《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定书》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提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用人单位可以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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