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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是否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答:根据《山东省财*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31号)第二条规定,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因此个体工商户不需要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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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安置了残疾人就业,还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吗?
答:根据《山东省财*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31号):“第六条按照《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规定,本省行*区域内,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3
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中的“残疾人”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山东省财*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31号):“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8级)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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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什么条件才可以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跨省招用的残疾人能否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答:根据《山东省财*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31号):“第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3级)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相关部门应在相关信息查证工作方面给予支持配合。用人单位跨省、市、县(市、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5
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如何计算缴纳?
答:根据《山东省财*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31号)第八条规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来源:山东税务省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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