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如何确定?
依据《市地税局市财*局市国税局市残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津地税货劳〔〕8号)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职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在职职工人数的具体确定口径为:
(一)计算方法
用人单位每月末在职职工时点数即为当月在职职工人数,年在职职工人数为按照上述原则确定的每月人数相加后除以用人单位实际存续月数的算术平均数。
(二)退休人员
退休人员依法自社保正式领取退休金的(不包括内部退养等非正式退休人员),劳动合同已经终止,如接受用人单位聘用,与用人单位虽具有劳动关系,但依法不应再签订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因此,不计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三)外籍员工
外籍员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或未签订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但发放工资并代扣代缴个所税(劳务支出计入管理费用的除外)的,应计入在职职工人数。
(四)其他情形
1.未签订劳动合同的
针对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与在职职工未签订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但发放工资并代扣代缴个所税(劳务支出计入管理费用的除外)的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必须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属于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因此,用人单位此部分在职职工,应计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包括法人)。
2.劳务派遣用工的
劳务派遣单位与派遣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无论是否代发工资代扣代缴个所税或代缴社会保险,派遣职工均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劳务派遣单位与派遣职工未签订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仅代发工资代扣代缴个所税或代缴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与派遣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派遣职工计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与派遣职工均未签订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派遣职工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3.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工作人员与总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由分支机构发放工资的,分支机构人员应计入总机构在职职工人数。
4.特殊情形
部分连锁企业、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等用人单位,存在与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主体、缴纳社会保险主体及发放工资代扣代缴个所税主体不一致的情况,计入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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