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保金知识系列之二
09
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所称残疾人的界定范围是什么?
答: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8)级的人员。
10
问:湖南省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是多少?
答:我省规定用人单位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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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符合哪些要求?
答: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应符合以下要求: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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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在计算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时,有何特殊规定?
答: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
13
问: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是否计入所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答:可以计入用人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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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保障金如何计算缴纳?
答: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保障金季缴纳额=保障金年缴纳额÷4
保障金月缴纳额=保障金年缴纳额÷12。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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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如何确定?
答: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公式如下:
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月初在职职工人数+月末在职职工人数)÷2
年在职职工人数=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之和÷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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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如何确定?
答: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供稿:省地税局规费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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