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年用人单位办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申报年审和缴费的通告
各用人单位:
根据《财*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72号)、《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广东省财*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征收工作的通知》(粤残联〔〕32号)等规定,从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就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单位
本省行*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含中央、境外驻粤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二、缴纳标准
保障金年缴纳额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人数可保留小数点后2位(四舍五入)。
三、申报时间
用人单位每年应当根据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年审和申报缴费。
(一)申报年审:年5月1日至8月31日(自年开始,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需要进行申报年审。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无需进行申报年审。
未在规定时限申报年审的用人单位,均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申报缴费:每年8月1日至11月30日
用人单位均应如实申报在职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并按规定缴纳保障金。
四、申报方式
(一)网上申报
申报年审:由用人单位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