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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2/5 5:43:00
为提高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日照市残联、日照市财*局近日出台了《日照市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办法(试行)》,对超过1.5%的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超比例部分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超过1人的用人单位,按照每年1.2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奖励对象

根据《办法》,日照市行*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超过1.5%的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超比例部分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超过1人(含1人)的,可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以下简称“超比例奖励”)。享受税收优惠*策的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和已享受财*补助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超比例奖励。

奖励条件

享受超比例奖励的用人单位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残疾人必须符合法定就业年龄(男16-59周岁,女16-54周岁);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残疾人有具体的工作岗位;实际支付残疾人工资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为残疾人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按规定参加当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比例。

奖励标准

《办法》规定,对超过1.5%的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超比例部分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超过1人(含1人,超出人数以小数点前整数为准)的用人单位,按照上年度实际安置月数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每月元奖励。安排1名重度残疾人就业按2名残疾人计算,仅限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计算,不作为超比例奖励残疾人人数计算。

资金用途

超比例奖励资金按属地由各区县承担,符合奖励条件的用人单位于每年6月31日前,向审核本单位就业情况的市残联或区县残联申请上年度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被奖励单位残疾人职工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培训、劳动保护和无障碍环境改造等。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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