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用人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部、民*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中国残联等六部委《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号)、《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策措施的通知》(粤府()12号)要求,促进残疾人就业,科学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现就年全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单位本市行*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含中央、省、境外驻清单位)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主动到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年审。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规定比例的,应当到所在地税务部门缴纳保障金。二、申报时间(一)申报年审:年申报年审时间为4月15日至8月31日,有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上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年审,审核确认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二)逾期申报: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对在规定时间内已申报年审数据有误且未在税务部门申报缴费的用人单位,以及上年度有新增残疾人职工就业逾期未申报的用人单位,一次性补审申报核定时间为10月10日至10月30日。未在规定时限申报年审的用人单位,均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三、有关劳务派遣用人方式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用工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接受用工单位申报年审时需提供双方加盖公章的协议和派遣残疾职工人员名单,以及残疾职工在接受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参保证明、工资发放信息(实际工资不得低于接受用工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四、缓减免缴保障金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因遇到不可抗力自然灾害、连续两年亏损、破产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等,根据《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广东省财*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残联〔〕63号)规定,可在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内申请办理缓缴减缴、免缴保障金,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的均视为无办理需求。自年1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保障金时税务系统自动识别免征范围。(具体事宜咨询所在地的税务机关)
五、其他(一)相关*策及表格可登录以下网站进行下载:清远市残疾人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