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年第16号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天津市残疾人保障条例》和《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津地税货劳〔〕8号,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现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保障金)有关征收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联系方式见附件)申报年度本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期限为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
二、用人单位年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的期限为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
三、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时,应当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交下列材料(申报表格下载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