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和《黑龙江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黑财综〔〕48号)的规定,现就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工作公告如下:
一、保障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二、年度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申报时间为年5月10日-8月31日,请用人单位准备好相关材料向宝清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所进行网上申报。
三、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审核工作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需向保障金征收机关足额缴纳保障金。
四、用人单位应在年11月30日前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五、保障金征收机关将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少缴纳保障金的,征收机关将催报并追缴保障金。
联系人:武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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