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年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和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安排的通告》有关规定,现向您做出如下提示:
一、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申报年度本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时限为年8月1日至11月30日。请尚未申报的用人单位尽快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审核,逾期将被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用人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时限为年9月1日至11月30日,请尚未缴纳的用人单位按时办理申报缴费手续。
感谢您对天津税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年11月13日
编辑:天津税务
来源: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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