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重庆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渝财综[]58号)的规定,现将我市今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通告如下:
一、我市行*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照本单位职工总数的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安排或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于5月1日起至6月30日期间,自行登录“重庆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