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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2/24 5: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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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年审核征收年度所属期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

全旗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财*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72号)、《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内财非税规〔〕9号)和《关于做好年审核征收年度所属期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的通知》(内残联发〔〕41号)文件精神,现就我旗年审核征收所属期为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核对象

乌审旗行*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含中央、自治区直属单位),应安排残疾人就业,按照比例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上年末在职职工总数1.5%,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审核征缴时限

各用人单位在年8月1日前通过“网上自主申报”或到“残联审核点审核”两种方式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对逾期不参加审核的单位,一律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计征残保金,并将根据审核点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进行强制审核,造成在职职工人数的误差,由用人单位自行负责。

残保金缴费时限于用人单位确认审核后次日至10月31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残保金,逾期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三、审核流程

(一)审核地点审核地点及资料

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必须到*务服务中心一楼东大厅残联窗口审核点进行申报审核,联系-,审核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二)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

(1)用人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2)填报《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此表可登录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网站下载专区下载);

(3)残疾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残疾职工二代残疾人证或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5)用人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复印件;行*事业单位在编的残疾职工提供编制本首页和单位职工人员花名册(包含残疾人)或工资明细表;

(6)残疾职工年度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参保证明原件.并且加盖业务专用章。(行*事业单位在编的残疾职工不提供);

(7)年6月和12月工资支付有效凭证包含残疾职工页复印件(银行发放工资凭证或工资发放表)(行*事业单位在编的残疾职工不提供);

注:以上提供资料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三)未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

未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选择自主申报或带相关资料到残联审核点申报。选择自主申报的用人单位直接通过互联网登陆“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网上申报系统”申报,流程如下:

第一步:打开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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