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切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现就做好我县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缴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缴范围
凡在我县行*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上一年度从业人员总数1.5%比例的,均应按年缴纳保障金。
保障金由县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在我县行*区域内的省属单位(含中央、外省市驻蒙单位),全部由县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二、征缴标准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在职职工总数的1.5%,达不到该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一)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计算。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三)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三、审核确认
(一)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于年9月20日前,提供以下资料到县残疾人联合会审查确认:
1.本单位上一年度《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和《安徽省用人单位从业残疾职工名册》;
扫描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