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税机关直接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事项的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残联联合发布《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年第16号)和《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自年10月1日起,由地税机关直接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喽!实小税解读了一下,有以下几个小提示:
一、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需要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年度本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出具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书》,请您留存备查。
二、用人单位年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的期限为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会影响您的信用等级。
三、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交以下材料(申报表格下载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