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残疾*人享受社会残疾
人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发〔〕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厅(局)、残联,各计划单列市民*局、残联,*生产建设兵团民*局、残联:
残疾*人是为国家作出特殊贡献的优抚对象,是社会残疾人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就残疾*人享受社会残疾人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中“残疾*人”是指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并按规定评定了残疾等级、持有合法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退役*人。
二、残疾*人除享受国家给予的特殊待遇外,同时也应享受当地社会残疾人的相应待遇。
三、惠及所有残疾人*策待遇,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应予享受;惠及特定残疾人的*策待遇(如安装假肢、配发轮椅车等),按照有关身体残疾的特殊要求,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应予享受。具体办法由地方民*部门和残联制定。
四、各地民*、残联部门要密切协作,加强有关*策宣传,加大工作力度,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确保残疾*人享受社会残疾人的相应待遇。
民*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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