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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4/16 21: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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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统一部署,将于年8月1日前换发《残疾*人证》等证件,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换发对象

全省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残疾*人、伤残人民警察、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预备役人员、伤残民兵民工。

二、换发证件

(一)《残疾*人证》、《伤残人民警察证》、《伤残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证》、《因公伤残人员证》等证件。

(二)《残疾消防救援人员证》暂不换发,发放工作根据国家有关*策另行通知。

三、有关要求

请符合换发条件且伤残抚恤关系在云南省的人员,于年2月20日至3月20日,持旧残疾证件、居民身份证和个人近期4张2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证件照片(背面加注姓名,人民警察着制式常服),到抚恤关系所在地县(市、区)退役*人事务局申请,并填写《云南省残疾证件换发登记审核表》。

年8月1日前,新旧证件均可作为有效证件正常使用。从年8月1日起,旧证作废。具体情况请咨询各地县(市、区)退役*人事务局。

云南省退役*人事务厅

年2月19日

来源

云南省退役*人事务厅

制作

许潇文

审核

王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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