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退役*人事务厅《关于换发<残疾*人证>等证件的通知》(鲁退役*人字〔〕47号)精神,为做好我县《残疾*人证》等证件换发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换证对象
我县享受抚恤的残疾*人,伤残人民警察,因公伤残人员(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等),伤残民兵民工,伤残预备役人员。
在异地工作、生活的残疾人员,应在残疾抚恤关系所在地换发证件。
二、换证时间
公告之日起至12月底为我县残疾*人集中换证时间。年1月1日起至当月底为伤残人民警察,因公伤残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伤残预备役人员等集中换证时间。换证期间,新旧证件均有效。从年8月1日起,旧证作废。
三、换证程序
(一)个人申请。为不影响残疾人员按规定享受交通、旅游等优待,本次换证采取以旧证换新证的方式进行。申请换证人员持旧证和个人照片(1张2寸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彩色证件照片,背面加注个人姓名;人民警察须着制式常服)到县退役*人事务部门申请换证,退役*人事务部门审核之后暂不收取旧证,待申请人领取新证时再将旧证收回。
(二)发放新证。县级退役*人事务部门发放新证时,同时将原残疾人员证加盖注销章,存入个人残疾档案,并扫描录入省优抚管理系统。若原残疾人员证遗失,待换证结束后,按证件遗失业务流程办理。
四、注意事项
(一)乡镇、街道申请人员,到本辖区退役*人服务站办理。县直部门、驻汶企业申请人员到县退役*人事务局服务中心办理。
(二)外地打工和行动不便人员可由他人持申请人旧证和照片代办。
(三)所有进出服务中心人员需配戴口罩,出示健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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