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自治区退役*人事务厅关于换发《残疾*人证》等证件的通知(内退役*人发[]14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为确保我县换发工作的平稳有序进行,现通知如下:
一、换证时间
新证换发工作自年2月1日开始,至年7月31日结束。换证期间,新旧证件均有效。从年8月1日起,旧证作废。
(一)申请阶段(年4月13日-4月30日)
(二)总结阶段(年8月1日前)
二、换证对象
(一)残疾*人
(二)伤残人民警察
(三)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伤残民兵民工
三、换证所需材料
(一)残疾*人
1.残疾*人近期二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证件照片4张(着便服)。
2.残疾人员退伍证(复员证、转业证、离退休证等证件)复印件。
3.残疾*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4.残疾*人证复印件。
(二)伤残人民警察
1.伤残人民警察近期二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证件照片4张(在职人民警察着制式常服、离退休人民警察着便服)。
2.伤残人民警察证复印件。
3.伤残人民警察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三)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1.伤残国家机关人员近期二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证件照4张。
2.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公务员)证复印件。
3.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四)伤残民兵民工
1.伤残民兵民工近期二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证件照片4张。
2.伤残民兵民工证复印件。
3.伤残民兵民工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
四、换证准备和程序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残疾人员证件到退役*人事务局申请换证。填写换证申请表并确认。逾期未提交换证材料的,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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