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祁卫东副院长主持调解一起未成年人因交通事故致伤案,并当庭过付22万元赔偿款,最大限度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年6月28日,年仅12岁的李某栋乘坐的电动三轮车被高某驾驶的重型货车撞翻,事故造成李某栋严重多发外伤、骨盆开放性骨折、腰椎多发横突骨折等多处损伤。交警部门认定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栋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至年11月份,李某栋住院支出医疗费60余万元,并被鉴定为6级伤残,各项损失共计余万元。
经诉讼,高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将上述损失予以赔偿。此后,李某栋为疗伤又花费12万余元。因保险公司已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完毕,李某栋遂将高某及其挂靠公司邢台某运输公司诉至法院,一审判决高某及邢台某运输公司连带赔偿各项损失16万余元。高某及邢台某运输公司因一审判决的损失计算及责任承担等问题上诉至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该案的审判长祁卫东副院长通过庭审调查,决定通过调解方式处理该案。
调解过程中,审判长祁卫东副院长、合议庭组成人员孟凡利庭长制定周密、细致的调解方案,并指派法官助理李国丰从情、理、法方面进行耐心说服教育。经数十次的电话交流、沟通,高某同意赔偿21万元,邢台某运输公司同意赔偿1万元,李某栋的父母同意接受赔偿款22万元并放弃以后发生的所有费用,而该赔偿款总额超出一审判决5万余元。
5月29日,在祁卫东副院长的主持下,高某、邢台某运输公司与李某栋的父母签订调解协议,高某当庭将21万元现金交到李某栋的母亲手中,邢台某运输公司也通过手机银行将1万元赔偿款转到李某栋的银行账户。(编辑梅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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