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日报年7月2日星期五第08版刊登:包头市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知,内容如下:
包头市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告
为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权益,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实施意见》(内残联发﹝﹞10号)、《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内财非税规﹝﹞9号)精神,现将包头市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工作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年审对象
本市行*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
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上年末从业人员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每年度应当依法缴纳保障金。
计算公式为: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二、审核及征收时间
(一)劳务派遣单位申报:年7月2日——7月31日。
(二)无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网上申报时间:年7月2日——8月31日。
(三)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到税务登记所在地残联进行审核,审核时间:年7月2日——8月31日。
(四)对逾期不参加年审的用人单位实施强制审核,强制审核数据推送时间:9月1日——9月30日
(五)缴费时间:用人单位于审核确认后次日至10月31日前通过税务机关网报系统自行缴纳或到主管税务局的办税服务厅缴纳。
三、审核方式
(一)自主申报审核。无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可直接通过互联网登录“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网上申报系统”填报申报材料,具体流程如下:
第一步:打开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