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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期要来了哦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01
保障金的申报缴款期限
我市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报缴纳期修改为年9月16日至11月30日(仅限年)。
02
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确定
依照统制字〔〕1号文件:
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03
上年在职职工人数应如何计算
上年在职职工人数=每月在职职工人数之和÷实际存续月数。“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
04
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安置有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在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前,需前往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我市用人单位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时间为年8月1日至11月30日。
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05
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上年在职职工人数
依照津财社〔〕41号文件:明确残保金征收标准。年,用人单位缴纳的年度残保金按照年本市社会平均工资或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孰低原则征收。
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本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平均工资加权计算。在统计部门正式公布本市社会平均工资数据前,暂按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公布的全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我市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5,.00元。
06
本期应纳保障金的计算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07
优惠*策的享受
依照津财社〔〕41号文件:
自年1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包括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为0的情况),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自年1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温馨提示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财*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向税务机关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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