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用人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实施意见》(内残联发〔〕10号)、《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内财非税规〔〕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年审核征收年度所属期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事宜通告如下:
一、审核对象及审核征缴时限
(一)审核对象:杭锦旗行*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审核时间:5月1日开始。
(三)缴费时间:用人单位确认审核后次日至10月31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残保金,逾期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二、审核方式
(一)自主申报审核。为方便用人单位和提高效率,无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可自主申报审核或到杭锦旗残疾人联合会审核点现场审核。
操作流程:用人单位打开(内蒙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网上申报系统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