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远县关于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和征缴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甘肃省残疾人就业办法》和《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甘*办发〔〕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年全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和征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年审对象:靖远县行*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等。
二、征缴对象: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的单位。
三、征缴标准: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安置残疾人的单位请到县地税局自行申报)。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折算办法:平均用工人数=全年用工人数÷12)。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四、年审和征缴时间:年审时间年5月1日至9月30日:(征缴工作同时进行,边审边缴)
五、年审资料
1.用人单位签章的《甘肃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统计报表》(请从甘肃残疾人就业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