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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8/1 19: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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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关于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通知

全市各用人单位: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年10月26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印发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残联发3号)的规定,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代征。现将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时间:年11月26日—11月28日;


  二、保障金年缴纳额=(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0.5%-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深圳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60%;


  按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数字,上一年度(年度)本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元。


  三、请各用人单位在年11月25日前将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足额存入本单位缴交社会保险费的银行账户,以便市社保局代征。逾期不缴纳的,将按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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