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年全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
就业审核工作的通知
根据财*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72号)、《财*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策的公告》(财*部公告年第98号)、《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31号)有关规定和山东省残疾人就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年全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将做好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在我区登记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认定内容
年度在我区行*区内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状况。
三、认定程序
(一)受理:6月15日前,各用人单位可登录山东省残疾人服务网(